Q.阿勇與小桃本來是一對同居男女朋友,但是兩個禮拜前雙方引發口角爭執後,阿勇提出分手並搬出了兩人共同的租屋處,但小桃卻不斷打電話及傳簡訊騷擾阿勇,阿勇上下班都覺得有人在跟蹤。連續幾日下來小桃幾近瘋狂的騷擾行為,造成了阿勇精神上極大壓力,

於是在親友的勸說下,阿勇決定向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尋求協助。該如何做呢?

A.遇到像阿勇這樣的情況,建議先進行蒐證:

1、跟蹤時:安裝「行車紀錄器」或者公司、住處附近的保全監視錄影,都可燒成光碟作為證據。

(1)上車前,觀察對方是否有跟蹤。

(2)上車後,立即上鎖,避免對方進入車內。

(3)危急時,按喇叭示警求助。

2、手機:

(1)手機錄音:對方來電時要開手機錄音,並將錄音內容寫成紙本逐字稿。

(2)衛星定位系統:記得關掉,避免遭對方跟蹤。

(3)簡訊:不要刪除簡訊。

(4)通聯紀錄:至電信業者申請通聯紀錄。

  ※以上(3)(4)兩點可拍照存證,必要時可沖洗出來當作證據。

 

Q.美美和阿明是夫妻關係,雙方因為某些事情發生口角及衝突,導致美美身體多處瘀青、紅腫,家裡的物品也遭阿明破壞,美美當天就離開阿明,但隔了一星期才至警局報警,美美經過警方的說明才知道身體受傷部位及家中破壞的情形要拍照存證,但因已過一星期瘀青部位已慢慢淡化,其需要再尋找其他證據作為證明,如此一來該怎麼辦呢?

A.暴力發生後,可當天至醫院驗傷並拍照,但因瘀青、紅腫大約1天過後會更為明顯,因此自己可再拍下受傷部位(自己的臉部也要拍喔);
再者,如果暴力後
仍與對方同住,則可拍下暴力後的現場(如毀損破壞物品)照片。並於聲請保護令時,沖洗出來後加註時間和地點,有助於法官瞭解其受傷情形及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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